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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先生:我去年年底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。用人單位要我交了兩千五百元的服裝費,一直未要求我上班。問用人單位收的服裝費是否違法?
紀律師:違法。單位要求勞動者統一著裝,是為了便于管理和樹立更為良好的企業形象,這無可厚非。但是,《勞動法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提供必備的勞動條件,而提供工作服是必備的勞動條件之一,用人單位應當免費提供,不能將生產成本轉嫁給勞動者,因此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工作服裝費用。